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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2.要进一步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从事货运业的代开票纳税人(无论是否为“外挂车辆”)到地税窗口开货运发票,应按我省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

  3.要加强与本地区交通、公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信息,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管理,规范营业行为,对拉拢车辆“假转籍”、从中渔利的非法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认真查处无照擅自开展营运业务的各类运输企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2月1日-3月31日。

  1.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各收费检查站、各涉车税费征收窗口发放宣传单或上门上户等多种形式宣传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2.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交通部门要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各部门使用。

  3.各涉车税费征收部门要尽快提出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并抓紧落实。

  (二)治理阶段,4月1日-11月30日。

  1.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稽查、核查等手段,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2.各部门要加大对治理重点、难点以及非法中介组织或个人打击的工作力度。对外挂车辆和无照经营车辆,加强监管,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同时部署下一步整顿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为保证治理外挂车辆活动的顺利开展,专项治理经费列入2006年的公路养路费基金预算。同时为加强各部门的配合,调动参加治理外挂车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对参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安、工商及有关部门人员,由征管部门按补收费额的6%予以奖励;对揭发和查获违反《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车辆的有功人员,由征管部门按补收费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金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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