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
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税费收入稳定增长,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统一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全省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治理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根据《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对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省境内营运或停泊超过2个自然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认定为外挂车辆:
(一)在我省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省缴纳的;
(三)我省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四)我省居民或企业在本省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