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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2.从2006年1月1日起在维修活动中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省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具备CFCS类制冷剂充灌/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省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交通、工商部门在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环保部门对其CFCS类制冷剂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通过年审。

  4.汽车空调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环保、质监、建设等部门配合。

  (七)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集中回收后交省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不得排入大气中。由交通部门负责,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

  (八)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相关管理办法。
  1.从2006年1月1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使用时,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省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方可进行。
  2.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省相关领域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CFCS类制冷剂。

  (九)建设全省性的CFCS

  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CFCS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省内部分必要领域对CFCS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替换下的CFCS类制冷剂,在2006年6月前应完成全省性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的建设。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我省加速淘汰ODS物质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经委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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