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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流通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我省销售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我省销售的制冷剂产品必须是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省替代产品名录的CFCS类制冷剂替代产品和哈龙替代产品;禁止我省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商用制冷设备和哈龙使用设备。特殊消防用途使用哈龙灭火剂和设备的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到省环保部门备案,方可到指定的专卖店购买。由工商部门负责,公安、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配合。

  2.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于维修用途需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消防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禁止制冷剂产品经营销售单位向未备案登记的制冷维修企业销售CFCS类制冷剂。由环保部门负责,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

  3.自2005年12月1日起,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和哈龙消防设备,新竣工的大型建筑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将此项目列入验收内容。由建设部门负责,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淘汰现有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类制冷剂和消防使用的哈龙灭火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前,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汽车空调中提前淘汰CFCS类制冷剂,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加快消防在用哈龙设备的替换。由环保部门负责,质监、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配合。

  (五)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正常运转不需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优先使用我省回收的CFCS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CFCS类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S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六)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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