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10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经委《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全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的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经委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认真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实现《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书》的承诺目标,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加速淘汰CFCS/哈龙行业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制冷行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吉政发〔2005〕29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省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在我省加快淘汰ODS物质。
二、工作目标
禁止在本省销售氟里昂(以下简称CFCS)类制冷剂及使用CFCS
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强制开展CFCS类替代产品的更换工作;加强对必需使用的CFCS的监管。禁止哈龙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发布CFCS类制冷剂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明确我省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由省环保局负责,省经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自2005年12月1日起,不得在我省新设生产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我省新设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和哈龙灭火物质设备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经济、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