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参加;信访人拒绝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不再举行听证。

  第九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人书面申请5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举行听证决定后3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要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通知信访人。

  第十一条 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听证工作终结;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应当记录在案,听证工作终结。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

  听证人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本信访事项处理机关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接收有关证据;(六)维持听证秩序;(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