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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其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
  16.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训基地建成率。
  (四)养老保险方面(5项):
  1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2)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
  18.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9.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0.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其中:社区管理率。
  21.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2.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3.失业保险费征缴金额(含清欠)。
  24.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六)医疗保险方面(2项):
  2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其中:城镇居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数。
  26.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七)工伤保险方面(2项):
  27.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其中:高风险企业参保率。
  28.工伤保险缴费率。
  (八)金保工程方面(3项):
  29.基金管理合规率。
  30.省市联网达标率。
  31.市级数据中心基础建设达标率。
  (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4项):
  32.符合低保条件城市困难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率。
  33.市(州)、县财政城市低保资金最低预算到位率。
  34.城市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
  35.街道(镇)、社区城市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6年1月1日始,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集中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并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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