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三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
六、加强失业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三)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强化失业调控工作。把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强化调控手段,努力减少失业。普遍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结合本地区就业再就业状况,制定工作预案,出现影响本地区就业局势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调控措施。对资源枯竭、失业问题较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给予重点扶持,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三十四)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积极筹措职工安置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当地政府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三十五)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劳动保障、民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围绕职能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定期交换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信息,通报再就业情况,共同对其从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实施跟踪服务和管理,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