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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市(州)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中心网站,建立人力资源、失业就业状况、各类用工求职信息等中心数据库。县(市、区)建立小型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小型数据库。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配备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上传人力资源信息、用工求职信息、失业登记相关数据、实名制就业等相关信息。
  (二十七)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八)加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都要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专职专用。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二十九)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抓紧修改完善《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三十)各类院校、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各类实训基地,均可申请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培训任务。要广泛发动全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工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创业带头人和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的作用,使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基地。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全面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类培训项目。
  (三十一)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尤其要大力推广SYB、SIYB创业培训模式,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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