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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一)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合并使用,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四、加强就业管理,改进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二十二)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网络扩展到社区和乡村,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服务功能,落实工作经费。
  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机构。
  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和录用备案等就业管理基础工作。实行实名制就业登录和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制度。
  (二十三)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统筹解决。
  (二十四)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研究制订人本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诚信等级评定,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二十五)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用金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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