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项目建设,扩大就业规模。确立项目带动就业的工作思路,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带动就业的效应。加大对就业再就业有较强带动作用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对就业再就业拉动作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审批和备案,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四)围绕产业调整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展就业空间。实行就业增长优先战略,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从投融资、税收、技术、市场等方面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方位拓展就业空间。
(五)围绕全民创业,激发就业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强化创业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巩固发展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多项扶持政策支撑、创业带动就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
(六)围绕扩大国内外区域合作,强化劳务输出。实施“走出去”就业战略,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在做好省内就业的基础上,做大省外就业,做强境外就业。
(七)围绕实施县域突破战略,增强城镇就业功能。加快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创新小城镇建设机制,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农民进城创业,形成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就业集中的新型城镇。
(八)围绕公益性岗位开发总体规划,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和范围要围绕公共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事业等进行。政府投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九)围绕发展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和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十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