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6〕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全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深化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放在“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深入扎实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2006年至2008年,全省开发城镇就业岗位150万个,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速度;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岗位开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就业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