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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康。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对部门内重大地质灾害紧急险情巡查、监测与处置。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部门工作责任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省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的自然原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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