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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学校周边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学校周边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沪校综治办(2006)2号)


各区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城市管理网格化要求,现决定建立街道(乡镇)、社区为基础的学校周边环境义务监督员队伍及工作制度,以推进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快速反应和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提高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处置能力。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义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关心青少年成长环境建设,熟悉学校周边交通、治安、文化、市容环境,有志于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奉献力量;
  (二)为人正直,责任心强;表达能力良好;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任务
  (一)巡查。每周至少两次到所对应学校周边巡查,对照《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居民小区内学校环境建设意见(试行)》,及时发现学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
  (二)报告。对于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街道(乡镇)“学校周边办”反映。
  (三)沟通。反映问题后,跟踪问题的解决情况,如未能解决,及时与街道(乡镇)“学校周边办”沟通,了解情况。
  (四)监督。对所反映问题,发现街道(乡镇)“学校周边办”疏于处理的,可直接向区(县)“学校周边办”或市“学校周边办”反映。
  三、义务监督员的选聘和管理
  (一)选聘。义务监督员由各区县选聘。具体程序为:各区县“学校周边”发布选聘信息,市民自我推荐,街道(乡镇)“学校周边办”面试初审后,填写《上海市学校周边环境义务监督员登记表》,区县学校周边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聘任,并报市“学校周边办”备案。
  各区县原则上按4:1(学校数:义务监督员数)选聘义务监督员,在2006年3月10日前制定选聘计划,义务监督员队伍组建在2006年5月30日前完成。
  (二)管理。义务监督员队伍由区县“学校周边办”统一指挥,由街道(乡镇)“学校周边办”负责日常管理。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制度,逐步规范义务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1、培训制度。各地区对聘任的义务监督员,要开展培训,明确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以及具体联系方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学校周边环境建设相关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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