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6)第00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对于鼓励在沪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推进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工作做得更好,现将修订的《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员,以项目资助扶持的方式,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使其顺利地开展科研工作,并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继续为上海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资助类别、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上海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设面上项目(A类)和重点项目(B类)两类。面上项目(A类)面向本市所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项目(B类)面向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所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品学兼优;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3、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
4、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上海的经济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