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吴中区、相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延长吴中、相城区县级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发〔2004〕2号)精神,自本实施意见下达之日起至2005年底,行使与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2006年及以后的权限,另行研究确定。两区的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区发改局、经贸局分别向市发改委、经贸委上报,由市发改委、经贸委予以转报。
(四)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除跨市、区项目和市管项目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由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将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分别向市发改委、经贸委上报,由市发改委、经贸委予以转报。
(五)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和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局。无项目核准权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
二、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备案。
(二)市管企业和跨市、区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及各市、吴中区、相城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中吴中区、相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自本实施意见下达之日起,行使至2005年底;2006年及以后的权限,另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