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一日
关于贯彻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投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一)我市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市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各市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及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和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委员会(局)。
(二)市及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及各市发改委、经贸委分别向省发改委、经贸委上报。由各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以及向省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核准项目的核准请示,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