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程序。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
(三十一)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处理好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各种债务问题,力争在今后3年基本解决其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逐步建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三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