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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十五)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稳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和监督。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在关闭破产过程中,切实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八)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九)加强就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适应就业形势需要的失业登记统计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法规,为逐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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