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二○○六年一月)
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各级政府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决策信息,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统计工作是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实施农村统计改革以来,农村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近几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机构不够健全,队伍不够稳定,经费难以落实,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弱化,已直接影响到农村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高度,将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住当前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二、固本强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统计队伍是做好农村统计工作的前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下大力气扭转目前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的状况。要根据《
统计法》有关规定和乡镇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有调查户的村要配备好辅助调查员。要努力改善乡镇统计员的工作条件,切实做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统计人员开展持证上岗、统计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农村统计调查队伍。要切实保障农村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辅助调查员、调查户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辅助调查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调查户每户每月不低于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确定。农村统计必需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