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2005年12月7日)
第一条 为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改善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行为,保障贷款偿还,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机动车收取通行南宁市收费还贷路桥的费用。
第三条 南宁市财政部门负责贷款道路、桥梁的贷款偿还以及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具体负责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工作。
市公安、交通、建设、价格、市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工作和收费道路、桥梁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四条 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第五条 路桥车辆通行费采取按年度一次性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按季度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季费)、按月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月费)以及按次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次费)方式。
第六条 在南宁市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注册登记的月份交纳当年通行年费。邕宁区、良庆区专用号段的摩托车除外。
在原邕宁县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按同类车辆收费标准的50%交纳通行年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自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之日起,根据年度剩余时间和通行年费收费标准折算交纳当年通行年费。从次年起,按年度计收通行年费。
第七条 本籍车辆迁出、报废,尚未交纳通行年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到收费机构交清通行年费;已交纳当年通行年费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收费机构办理退费手续。补交和退还通行年费的金额,由收费机构根据实际时间和通行年费收费标准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