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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5〕6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业统筹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移交我省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大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二○○五年十二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移交我省的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有色、长航、中建等4个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已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办法计发,仍维持不变。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退休计发养老金不再按照原行业办法实行保底。
  二、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等5个行业统筹单位,从2006年1月起,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照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
  基础养老金按职工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方法附后);
  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三、上述5个行业从2006年1月起退休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按照上述办法计发低于按照以本行业2004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2002〕5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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