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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骆玉林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园林、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景观照明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夜间景观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
  第七条 市辖区内的下列设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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