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和改进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调控办法。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按实在税前列支。
八、积极完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
要继续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解决广大中小企业建制问题的重要途径,并逐步缩小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使协商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更加贴近职工需求。积极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受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在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上签字确认。目前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50人以上的企业,要积极向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展。
九、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保证机制的三项制度。
具体是:一是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和听取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二是定期检查制度。职代会或工会每年开展关于工资集体协议履行兑现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三是公开运作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
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建立市、县级市(区、局、公司)、镇(街道)三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分片或分行业开展指导活动,为企业提供资料信息、人员培训、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服务,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法规政策、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指导员的素质。
十一、坚持和完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三方联动机制。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企业家协会)或工商联(民营企业协会)等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能,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常沟通情况,开展联合行动,强化督促检查,努力构建工作目标趋同、政策指导到位、紧密协调合作的工作格局。
十二、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