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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三、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与职工就提高职工收入进行集体协商:

  (一)用人单位当年利润增长;

  (二)劳动生产率提高;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

  (四)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

  (一)推动全市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拓展重点是各类改制企业、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05年,全市各类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到2007年达到90%;其中50人以上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单独建制率2005年达到50%, 2007年达到70%。改制企业要坚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07年建制率达到90%,其中工效挂钩企业原则上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四)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

  (六)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职工加班加点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工作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待遇;

  (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程序是:

  (一)广泛听取和征求职工意见;

  (二)企业和职工方选派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三)协商一致后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在10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登记,同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五)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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