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5〕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在企业全面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
劳动法》、《
工会法》、《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努力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是我市加快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企业工资增幅较大,职工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富民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分配机制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
二、建立围绕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运行、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劳动生产率、劳动就业、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定期制定并公布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指导政策。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有效益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应不低于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企业和职工方应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及计件、计时工资等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签订集体合同附件。签订一年期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同时签订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