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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十八)逐步完善医保政策。各级劳动和社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家庭病床以及老年康复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门诊、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比二、三级医院降低15%~25%左右。鼓励各市、区创造条件,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费用预付制的试点,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十九)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做好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的公示工作,执行结算清单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物价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拟开展的特需服务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十)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规定予以扣除。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由各市、区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市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对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二十二)实行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发改、财政、社保、物价、药监、民政、计生、国土、规划、建设、人事、教育等部门要主动承担任务,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增强合力,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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