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切实加强药品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使用药品范围、药品存储条件、及药械管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重视药剂人员的配备,加强岗位培训。卫生部门要尽快选择试点,逐步建立起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制度。
(十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备中医师,开展中医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十五)积极扶持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协会。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扶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协会,逐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十六)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一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常住人口)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2005年不低于8元/人,到2010年不低于20元/人。其中,所在镇(街道)、村的经费承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对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市和三城区各按50%比例承担。二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调整卫生、计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将增量部分重点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落实将各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10%投向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重点用于基础建设和人才培训。同时,落实“费随事转”等相关政策,确保公共卫生专项任务的完成。三是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及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项目。
(十七)健全公共卫生服务和产品的采购机制。各级发改、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要根据各地社会发展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界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明码标价、予以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合同,并会同发改、财政、劳动和社保、计生、药监、物价、民政等部门,建立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考核组织。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评估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和相关专家的作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卫生部门要牵头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提出详实的预决算方案,提交财政部门审核,以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