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级市经依法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现已设置的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资源所维持不变,现设置为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国土规划局的统一改为分局,将国土资源管理之外的职能实行分设,分设后的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吴中区、相城区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设立国土资源所,业务隶属于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主任、副主任经一定程序后由市政府任命。各县级市可参照市土地储备中心模式实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核定编制,人员先从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调配。为加强各级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管理,切实经营好城市土地资产,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和规范用地的法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和县级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六)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市辖区和各县级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级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苏州工业园区70平方公里除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统一发证,严禁擅自供地、超计划供地。
(七)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依法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各县级市及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区分等法定内容,应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