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5〕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 12号)和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4〕 82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上来,服从大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按照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4〕82号)规定,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明确以下几点: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二)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关系暂维持原状不变。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要实施房、地分设,分设后的国土资源分局原职级建制不变,领导干部按原建制职级相对应的规定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省政府办公厅〔2005〕58号文件明确:“从2006年起,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计划在省单列。园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体制不变。”
(三)各县级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及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城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各地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以苏编发〔1995〕60号文件明确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定编,实行总量控制。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各县级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及城区3个分局的国土资源所,其机构编制关系暂维持原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