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市国资委批准其章程。
第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七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第九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三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