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经营活动包括:
(一)各类营业性演出及表演;
(二)各种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三)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
(四)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放映;
(五)电影影片的放映;
(六)文物、美术作品的经营活动;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和文化艺术培训;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九)名片印刷业经营活动;
(十)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和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六条 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八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