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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的扶持政策、专项整治方案和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7.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凭“交易确认单”上柜销售,“交易确认单”实行经营户“每日一户一单一账”、“摊(店)前悬挂亮化”制度。

  8.从2006年1月1日起,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实行冷链销售。

  9.外地豆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豆制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抽检合格后,凭“交易确认单”入市销售。

  三、豆制品生产、销售、管理环节的职责分工

  豆制品的监督管理实行明确责任的分级监管模式,即在明确集中加工场(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定点加工单位、配送中心、零售市场主办单位、经营户、行政管理部门多方职责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中加工场(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的职责

  1.负责对入场经营户的资格查验和日常教育工作。

  2.负责对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并推行“十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设施、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加工流程、统一质量检测、统一外观包装、统一销售品牌、统一交易凭证、统一销售配送、统一原料进货、统一工作服饰。

  3.按规定设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负责对场内经营户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禁止其生产、销售,并及时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每日定时定量做好场内豆制品的检测工作。凡检测不合格的,该加工企业列为重点检测对象,并及时告知质检、卫生部门。

  5.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场内豆制品的抽样检测工作。

  6.对场内加工、批发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二)定点加工厂的职责

  1.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豆制品的加工、销售活动,确保所加工、上市的豆制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按规定设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负责自产豆制品的质量监管。

  3.对所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三)集中加工场内加工户的职责

  1.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豆制品的加工、销售活动,确保所加工、上市的豆制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接受豆制品加工场主办单位的统一管理。

  3.对所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四)配送中心职责

  1.负责豆制品从加工(批发)到零售环节的冷链配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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