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豆制品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苏州市区放心豆制品加工、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规范豆制品加工、销售为基本思路,以群众满意、厂商满意、政府满意为检验标准,通过加强放心豆制品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提高上市豆制品的安全质量,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消费、安全消费。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豆制品经营户市场准入关管理
豆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户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豆制品加工、销售的经营行为管理
1.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豆制品加工企业,一般应当在豆制品集中加工场集中加工豆制品。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在集中加工场以外实行定点加工。
2.豆制品实行集中(定点)交易,封闭管理,严禁一切场外交易行为。非经卫生、工商部门许可的豆制品加工企业的豆制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零售市场豆制品经营户必须销售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生产的豆制品。外地豆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豆制品进入苏州市场应向苏州市卫生监督所备案。
3.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必须建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加强豆制品生产的质量控制管理。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生产的豆制品必须经自检合格后方能入市销售。
4.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对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质检、卫生、工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豆制品加工、销售环节的豆制品质量进行检测。凡抽检一次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符合加工、销售条件后,方可恢复经营。
5.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散装豆制品,实行豆制品定型包装。定型包装豆制品要按国家要求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豆制品的定型包装由政府监管部门实行监制,以防假冒。
6.豆制品批发、零售实行“交易确认单”制度。“交易确认单”系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开具的电脑发货凭证,经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豆制品入市管理人员核实加盖“入市确认章”后生效,并实行“单”随货行。电脑发货凭证、“豆制品入市确认章”由卫生、工商部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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