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2.农产品出口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和海关统计数为准。
3.注册外资奖励标准
┌───────────┬───────────────────────┐
│ 考 核 项 目 │ 奖 励 标 准 │
├───────────┼───────────┬───────────┤
│2005年注册外资25亿美元│完成工作目标,每1亿美 │完成工作目标,每超1亿 │
│以上(含25亿美元) │元奖励0.8万元;其中, │美元奖励1.2万元 │
├───────────┤一、三产合计每0.5亿美 ├───────────┤
│2005年注册外资15- 25亿│元奖励2万元,每超0.2亿│完成工作目标,每超1亿 │
│美元(含15亿美元) │美元奖励2万元 │美元奖励1万元 │
├───────────┤ ├───────────┤
│2005年注册外资15亿美元│ │完成工作目标,每超1亿 │
│以下 │ │美元奖励0.8万元 │
├───────────┼───────────┼───────────┤
│平江、金阊、沧浪 │完成注册外资500万美元 │每超300万美元,奖励0.5│
│ │,得基本奖0.8万元 │万元 │
└───────────┴───────────┴───────────┘
注:1.注册外资额以商务部核定数为准。
2.注册外资必须按国家出资期限的规定执行,如未按规定期限出资的,在下一年度扣除基本奖励金额。
3.一产项目指符合国家2004年修订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H01项下所有目录。
4.三产项目指符合国家2004年修订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H06-H12项下所有目录。
5.外资项目必须符合省国土部门关于节约用地的有关规定。
4.实际利用外资奖励标准
┌───────────┬───────────────────────┐
│ 考 核 项 目 │ 奖 励 标 准 │
├───────────┼───────────┬───────────┤
│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10亿│完成工作目标,每1亿美 │完成工作目标,每超0.1 │
│美元以上(含10亿美元)│元奖励4万元;其中,一 │亿美元奖励1.5万元 │
├───────────┤、三产合计每0.3亿美元 ├───────────┤
│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5~1│奖励6万元,每超0.1亿美│完成工作目标,每超0.1 │
│0亿美元(含5亿美元) │元奖励3万元 │亿美元奖励1.2万元 │
├───────────┤ ├───────────┤
│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5亿 │ │完成工作目标,每超0.1 │
│美元以下 │ │亿美元奖励1万元 │
├───────────┼───────────┼───────────┤
│平江、金阊、沧浪 │完成实际利用外资200万 │每超100万美元,奖励0.5│
│ │美元,得基本奖0.8万元 │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