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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注: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2.农产品出口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和海关统计数为准。

  3.注册外资奖励标准

┌───────────┬───────────────────────┐
│   考 核 项 目   │         奖 励 标 准         │
├───────────┼───────────┬───────────┤
│2005年注册外资25亿美元│完成工作目标,每1亿美 │完成工作目标,每超1亿 │
│以上(含25亿美元)  │元奖励0.8万元;其中, │美元奖励1.2万元    │
├───────────┤一、三产合计每0.5亿美 ├───────────┤
│2005年注册外资15- 25亿│元奖励2万元,每超0.2亿│完成工作目标,每超1亿 │
│美元(含15亿美元)  │美元奖励2万元     │美元奖励1万元     │
├───────────┤           ├───────────┤
│2005年注册外资15亿美元│           │完成工作目标,每超1亿 │
│以下         │           │美元奖励0.8万元    │
├───────────┼───────────┼───────────┤
│平江、金阊、沧浪   │完成注册外资500万美元 │每超300万美元,奖励0.5│
│           │,得基本奖0.8万元   │万元         │
└───────────┴───────────┴───────────┘

  注:1.注册外资额以商务部核定数为准。
  2.注册外资必须按国家出资期限的规定执行,如未按规定期限出资的,在下一年度扣除基本奖励金额。
  3.一产项目指符合国家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H01项下所有目录。
  4.三产项目指符合国家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H06-H12项下所有目录。
  5.外资项目必须符合省国土部门关于节约用地的有关规定。

  4.实际利用外资奖励标准

┌───────────┬───────────────────────┐
│   考 核 项 目   │         奖 励 标 准         │
├───────────┼───────────┬───────────┤
│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10亿│完成工作目标,每1亿美 │完成工作目标,每超0.1 │
│美元以上(含10亿美元)│元奖励4万元;其中,一 │亿美元奖励1.5万元   │
├───────────┤、三产合计每0.3亿美元 ├───────────┤
│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5~1│奖励6万元,每超0.1亿美│完成工作目标,每超0.1 │
│0亿美元(含5亿美元) │元奖励3万元      │亿美元奖励1.2万元   │
├───────────┤           ├───────────┤
│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5亿 │           │完成工作目标,每超0.1 │
│美元以下       │           │亿美元奖励1万元    │
├───────────┼───────────┼───────────┤
│平江、金阊、沧浪   │完成实际利用外资200万 │每超100万美元,奖励0.5│
│           │美元,得基本奖0.8万元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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