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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在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具有80年历史的苏州市红十字会,自改革开放后恢复建会以来,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履行《红十字会法》赋予的崇高职责,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红十字事业长足发展,在人道传播、救灾备灾、无偿献血、骨髓捐献和宣传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政府在人道领域的有力助手。实践证明,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红十字会在推进慈善事业上的独特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发展我市红十字事业,并使之服从、服务于苏州加快推进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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