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教基〔2005〕28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我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试点工作已历时两年,各试点学校和地区以此为抓手,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机制和实施途径,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试点经验表明,“德育导师制”让更多的教师直接参与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关注学生个性需求,有利于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沟通,能有效促进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我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总结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我厅将在明年适当时候举办德育导师培训班,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德育导师制工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全面构建“全员参与”的中小学德育工作体系,决定在全省中小学推行“德育导师制”,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德育导师制”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德育导师制”是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需要。学校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教书育人是每一个教师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实施“德育导师制”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改变仅仅依靠班主任、德育教师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片面认识和现状,让所有教师都承担起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以“德育导师制”为载体,建立一支全员参与的德育队伍,使德育与智育有机结合,真正落实“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二)实施“德育导师制”是中小学德育创新的重要抓手。“德育导师制”是新形势、新任务下的一种德育制度创新,强调以德育回归生活、关注学生生命成长为理念,通过构建学校教学与德育一体化的管理机制,使学校德育工作更加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学生的知识建构与道德成长同步发展,真正提高德育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