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华能海口火电子弟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函〔2006〕1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和《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精神,省政府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决定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下属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创办的华能海口火电子弟小学(以下简称“子弟小学”)移交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管理,并签署了关于华能海口火电子弟小学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书(见附件)。现将做好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协议移交的子弟小学的资产和人员全部由市政府接收管理;经费补助按协议执行,中央财政及中央企业拨给我省的移交补助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全额拨付市财政。
二、市政府要根据协议书精神,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企业”)签署移交补充协议或移交备忘录,进一步确定具体移交基准日,并在确定移交基准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移交工作。
三、子弟小学移交后,由市政府根据“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定学校的政府管理级次,承担后续办学职责,行使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并按规定统筹核准申报教师编制。
四、市政府如需对学校资源进行整合,应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并确保一定时期内教职工队伍稳定,学校教学质量不下降。移交后,原中央企业职工子弟在入学、教育、收费等各方面与地方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五、子弟小学移交后,其人员工资标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地方政府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差额部分一并纳入移交经费补助基数;高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因高出部分已经包含在转移支付的经费补助基数中,应予保留。今后移交人员的工资调整,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