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
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各类土木工程,包括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审核和管理工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或开工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其中,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的审批和管理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工的行为做好监察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