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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改进完善水价计价方式和征收制度

  (一)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凡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的地区,在2006年上半年前都应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核定各级用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适当拉大水量级间价差。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改造步伐,供水企业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实施抄表到户工作,新建住宅必须实行“一户一表”制,并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在2006年底前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二)全面实行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行业用水定额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川水[2002]66号)考核。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10%以内的,加价5%;超定额用水10-30%,加价10%;超定额用水30%以上的,加价20%,严重缺水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收费纳入当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消防等公用行业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三)大力推行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充分考虑我省农业用水的实际承受力,规范和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和管理体制,实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农业用水全面推行以货币计价、结算的计收办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按合同规定时间先交费后用水,计量水价按从低原则的标准计收。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特别是农灌设施和末级渠系的改造力度,减少输水损失,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力争5年内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快完善计量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尽可能实行计量水价制度。规范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增强农民对用水计量计价分摊协调的参与度和自主性,切实保护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民生活用水的权益。

  (四)加大水资源费及水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计量、收费务求准确、合理,改革水费计收方式,建立健全水费收缴体系,减少收费中间环节,降低收费成本。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城市供水水费和农业水费。当前要切实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使水费征收标准逐步达到城市供水分类用水终端价格水平,对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同城同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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