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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合理调整供水价格和水价结构

  (一)规范水资源费征收范围,落实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在全省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免征水资源费外,凡利用取水工程和其他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全省范围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必须缴纳水资源费。综合考虑我省水资源分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水户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地区和用水类别,合理调整分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部分新增加水资源费作为解决库区移民人、畜饮水问题的专项资金及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二)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适当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非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调整到补偿成本、略有盈利的水平,在适当时候调整水利工程向城镇、企业供水的原水价格。大力整顿农业用水价格秩序,理顺价格结构关系,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切实减轻农民生产用水费用负担,在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农民承受力进一步提高的基础上,

  适时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三)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要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全面推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凡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州)、县(市、区),要限期在2006年上半年前开征污水处理费。按照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使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时达到保本水平,运行3年内达到微利水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限制,污水处理费标准短期内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区,由当地政府结合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不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地区,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适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建立并逐步完善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服务、价格、质量、成本监管及考核评价体系。各地要根据本地水资源分布状况、用水户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水价调整方案出台,要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通过听证会等形式,确定水价提高的具体额度。强化成本约束,加强供水企业成本审核,严格控制企业经营性亏损、生产能力过剩等增加制水供水成本的因素,促进供水企业主辅分离、改善经营、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制定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完善监管机制,定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协议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健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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