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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要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政策性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偿还贷款本息资金来源:

  (一)对于经营性项目,由经营性项目自身收益偿还。包括:经营性收入、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资产或权益质押收入及政府补贴等。

  (二)对于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主要由项目单位收入偿还。项目单位收入不足还款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教育、卫生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卫生经费中偿还;如还款仍有不足,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落实资金偿还。

  第三十二条 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和开行,经省领导小组和开行同意后,重新落实偿债责任或向开行申请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合同的项目单位和融资平台,省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资格,同时停止执行政府对该项目的各种支持政策。对有关项目单位,融资平台将停止对该项目的继续融资,并根据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资金,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收回项目单位的到期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如提前偿还贷款,由融资平台商开行同意后执行,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融资平台提前收回的资金,报省协调办公室并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对新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财务报表;政策性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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