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融资平台依据《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或资金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各融资平台按开行规定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并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和经过批准的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和支付政策性贷款。各项目单位同时在开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行的委托结算经办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办理有关结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各融资平台和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使用政策性贷款。开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额度发放。融资平台根据资金使用协议,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资金划至项目单位开立在开行省分行的结算账户上。
第二十五条 开行省分行和各融资平台对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六条 政策性贷款利息按各融资平台与开行合同利率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不得加收利息。贷款发放到融资平台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始计息,在途利息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要在开行省分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存入偿债资金,保证贷款本息偿还。
第二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要按季提前向省协调办公室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按照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偿还政策性贷款到期本息。贷款本息由各用款项目单位负责筹集。
第二十九条 开行根据借款合同,按时向各融资平台发
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各融资平台根据开行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向各用款项目单位发出偿还本息的通知书。项目单位应根据偿还本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及时足额将还贷资金划到各融资平台偿债资金专户,由各融资平台统一偿还给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