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项目信用结构;
3.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4.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和开行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最终债务人或被投资人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新建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6.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政策性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7.无拖欠债务行为和银行不良违约纪录;
8.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十九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拟使用政策性贷款的省属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融资平台提出申请;市(州)项目由同级融资平台向省融资平台提出申请,或由市(州)融资平台直接向开行省分行提出申请;
(二)各融资平台对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和评估,提出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贷款偿还办法等意见后报省协调办公室;
(三)省协调办公室对各融资平台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综合平衡,符合条件的提交省领导小组审定;
(四)省领导小组审定推荐的项目由开行省分行上报开行总行核准。经核准的项目,由开行省分行向融资平台下达《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同时抄送省协调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同时,由各融资平台牵头制定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根据市场变化或项目实施情况,可以进行调整。项目调整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开行省分行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申报材料:
(一)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申报表;
(二)借款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或有关手续资料,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预审批文件;
(四)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各融资平台用依法享有的“政府补贴受益权”进行质押担保的,需提供相关质押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