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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市(州),应按要求建立各自的融资平台,承接本地区投资项目利用政策性贷款资金转借业务,与省融资平台签订相关协议,负责本地区政策性贷款本息偿还。

第三章 融资平台孵化

  第十二条 按照开行信用逐级孵化原则,省政府协调组织形成逐级、分类推进的信用建设机制,省融资平台可以根据逐级、分类信用建设的进展和成熟度,进行融资平台孵化、额度转移、空间释放,实现借款主体由省融资平台向市(州)和其它融资平台的转移。

  第十三条 省融资平台逐级孵化、建设的新融资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

  (三)提供能够覆盖贷款额度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新的融资平台孵化成熟后,可作为借款主体向省融资平台申请转移借款额度,直接与开行进行政策性贷款融资合作,独立承担政策性贷款的借、用、还业务。

  第十五条 省融资平台向市(州)融资平台转移借款额度时,省领导小组要对市(州)偿债能力进行测算,确定转移额度报省政府核准,开行审批同意后,根据开行债权变更的程序完成融资平台变更手续,实现省融资平台向市(州)融资平台借款额度的转移释放。

  第十六条 省融资平台向其它融资平台转移借款额度时,应报省领导小组核准。新的融资平台比照省融资平台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省政府对孵化、建设的各融资平台出具核准文件,作为向开行借款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十八条 各融资平台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制定滚动实施计划,分期、分批借入政策性贷款。

  (一)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四川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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