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利用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5]256号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署的《加快西部大开发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贷款是指开行向政府指定的企事业法人或大型企业集团平台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大额项目贷款。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本性投入。
第三条 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对四川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第四条 将政府的组织优势与开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通过政府组织增信推动四川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建立“政府入口、开行孵化、市场出口”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推动借款平台的孵化,完善借款平台的治理结构建设、法人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
第五条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严格划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逐级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偿机制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政策性贷款的运作以省政府确定的各融资平台(含孵化平台)为借款主体,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各融资平台接受四川省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领导小组是省内利用政策性贷款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