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需要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有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且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2、因工伤残安排适当工作后,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4、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标准分别为:七级20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8个月的金额,其中对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死亡的按60个月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给抚恤金,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比照本条(一)(二)(三)的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