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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因工外出期间, 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1.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证明;

  2.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

  3.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七)派遣和借调人员,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八)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九)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五、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在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以及职工工亡前的工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供养直系亲属每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健在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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