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十五)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十六)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十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质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十八)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十九)扶持农村服务业发展。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各地财政可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二十一)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影响全国乃至国际定价的各类名牌市场,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
建立和完善大通关制度,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有条件的口岸实行24小时全天候通关,提高通关速度,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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