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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
(苏府[2005]1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结合苏州实际,特制订本补充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三)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且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放宽对科技服务类企业注册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科技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

  二、财政税费政策

  (四)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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